人民监督员制度简介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叫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该制度是最高检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而试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最高检于2010年10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也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措施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与监督活动的公正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并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积累经验。
